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关于协议转让股份的基本情况
2015年7月1日,罗莱家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罗莱家纺”或“公司”)的股东余江县罗莱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资控股”)与自然人薛骏腾、薛晋琛、王辰、薛剑峰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书》,约定以协议方式转让其持有公司的26.97%的股份,其中,向薛骏腾转让股份8421.786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2%;向薛晋琛转让股份3502.059345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99%;向王辰转让股份3502.059345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99%;向薛剑峰转让股份3502.059345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99%。
本次股份转让前,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本次股权转让后,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二、非一致行动人声明
投资控股、薛伟成与薛骏腾、薛晋琛、王辰、薛剑峰于2015年7月1日共同签
署的《非一致行动人声明》:
(一)投资控股、薛伟成共同确认如下:
1、与薛骏腾、薛晋琛、王辰、薛剑峰之间不存在股权控制关系;
2、与薛骏腾、薛晋琛、王辰、薛剑峰不受同一主体控制;
3、未与薛骏腾、薛晋琛、王辰、薛剑峰签订任何有关利益安排的协议,也
未与关联方就公司股东大会表决、人员选举、股息分红、股份变动等重大决策事
项上达成采取相同意思表示的任何书面或非书面的协议、合作或默契;
4、与薛骏腾、薛晋琛、王辰、薛剑峰之间不存在任何形式的一致行动关系。
(二)薛骏腾、薛晋琛、王辰、薛剑峰共同确认不存在如下情形:
(1)对公司、控股股东有股权控制关系;
(2)受同一主体控制;
(3)为控股股东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4)持有公司股份后将可以对公司及其控股股东的重大决策产生重大影响;
(5)公司控股股东为其取得公司相关股份提供融资安排,反之亦然;
(6)相互之间或者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之间存在合伙、合作、联营等其他
经济利益关系;
(7)持有公司或控股股东30%以上股份;
(8)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三)薛骏腾、薛晋琛、王辰、薛剑峰共同承诺如下:
(1)与控股股东以及相互之间均不存在可能出现上述情形的任何口头的或
书面的约定或安排。
(2)与控股股东以及相互之间就所持公司股份未曾在公司股东大会表决、
人员选举、股息分红、股份变动等重大决策事项上作出过任何口头的或书面的一
致行动安排,各自均独立判断、决策。
(3)在未来持有公司股份期间,在公司股东大会表决、人员选举、股息分
红、股份变动等重大决策事项上,不作出任何口头的或书面的一致行动安排,各
自应独立判断、决策及行使股东表决权。
(四)投资控股、薛伟成以及薛骏腾、薛晋琛、王辰、薛剑峰还共同承诺:
在上述声明书签署之后,将不会寻求与对方形成或在事实上形成上述情形中
的关系;若因不可控制的因素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因导致形成或在事实上形成
上述情形中描述的关系,会及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规定及时进行披露。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1、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大庭律师事务所2、律师姓名:张夏齐昌
3、结论性意见:未有明确证据证明公司股东投资控股以及实际控制人薛伟
成与薛骏腾、薛晋琛、王辰、薛剑峰之间构成一致行动人,并不存在一致行动关
系。《关于罗莱家纺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一致行动关系的专项法律意见书》登载于
2015年7月3日的巨潮资讯网。
四、备查文件
1、《非一致行动人声明》
2、上海大庭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罗莱家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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